取得政府补助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024-05-18 12:29

1. 取得政府补助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的收入。
一、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具体介绍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应税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基于此规定,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必须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政府补助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 调增和调减是什么?

“调增和调减”是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果会计帐面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同税法规定不一致,此时就要在已有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上按照税法规定标准作出调加和调减,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府的补贴收入不需要计交所得税,如果该收入已列入会计帐面收入,那就可以调减;如果没有列入帐面收入那就不需要调减。

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1、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额0.5%两者较小者可以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额与可扣除之差应当纳税调增。
2、广告费的调整,在销售额的15%以内的部分可以抵扣,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当年纳税要调增。
3、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增。
4、对外公益捐款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扣除,不符合相关条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所得税

3.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纳税调整。对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会计上一般直接计入损益,税法上也是认可的,主要差异在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此时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认为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

4. 老师,调增调减是什么意思

“调增和调减”是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果会计帐面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同税法规定不一致,此时就要在已有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上按照税法规定标准作出调加和调减,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府的补贴收入不需要计交所得税,如果该收入已列入会计帐面收入,那就可以调减;如果没有列入帐面收入那就不需要调减。拓展资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1.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 保险费;3. 借款费用;4. 业务招待费;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 公益、救济性捐赠;7.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8. 特别纳税调整;9. 罚款、罚金、滞纳金;10.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11. 赞助支出;12. 准备金等。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1. 权益性投资所得;2. 技术转让所得;3. 国债利息收入;4. 亏损弥补;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6.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7.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8. 加计扣除;9. 创投企业;10. 资源综合利用;11. 购置节能减排设备;12. 不征税收入等。税法实施细则分别按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列举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一)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商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 -(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三)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服务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其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商业、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5. 本年收到以前年度政府补助需要审计调整吗

政府的补贴应按实际收到的年度做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如果政府上年度已下文,那应该做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本年收到以前年度政府补助需要审计调整吗

6. 什么样的“政府补助”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二: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7. 用政府补助建立的固定资产,该资产产生的折旧费,汇算清缴需要调减么?

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述文件精神,用政府补助建立的固定资产,该资产产生的折旧费,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应该调增,不是需要调减。

用政府补助建立的固定资产,该资产产生的折旧费,汇算清缴需要调减么?

8. 请问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已作为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作账,在算保值增值率的时作为客观因素调整吗,

1、计算保值增值率,要考虑客观因素,这里面就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2、一般来说,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3、因此是需要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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