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2024-05-18 14:10

1. 安康市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安康市大力吸引人才人口若干政策措施:每年组织到国家“双一流”高校进行公开招聘,对应聘来安就业人员,按博士15万元、硕士5万元标准给予综合补助奖励,第一年工作期满发放20%、第二年工作期满发放30%、第三年工作期满发放50%。安康籍“双一流”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市域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龄在40岁以下、愿意返回安康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按照“渠道不变、专业对口、职级对等”的原则,调回本市工作。一、人才落户的条件: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3、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法律依据:《安康市公安局引进人才户籍迁移落户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安康市引进人才户籍迁移落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15〕13号)和《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暨明确工作职责要求的通知》(安办字〔2015〕85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及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按照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引进人才在全市内自由选择落户地。第三条 引进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康市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2. 安康市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研究生人才引进政策:(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45周岁以下,副高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必须由省人事厅颁发,中级职称由市地人事局或省级部委办公厅颁发);(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35周岁以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二)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专有技术的人才。(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七)具有全日制本科并有学士学位的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全日制大专并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八)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九)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包含符合广州城市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2]  )。(十)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并且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二、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并双方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十)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十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十二)投靠配偶人员,其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人才。(十三)投靠配偶人员,其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同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三、广州异地人才引进提供材料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统一用A4纸):1、《人才引进呈报表》,单位加意见并盖章。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3、劳动合同或本市的社保缴费证明。4、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含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档案转递通知单、现实表现)。5、计划生育证明(三个月内)。6、申报人学历、学位及其学历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件及资格评审表(考试报名表);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安康市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安康市大力吸引人才人口若干政策措施:每年组织到国家“双一流”高校进行公开招聘,对应聘来安就业人员,按博士15万元、硕士5万元标准给予综合补助奖励,第一年工作期满发放20%、第二年工作期满发放30%、第三年工作期满发放50%。安康籍“双一流”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市域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龄在40岁以下、愿意返回安康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按照“渠道不变、专业对口、职级对等”的原则,调回本市工作。
一、人才落户的条件:
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3、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法律依据:《安康市公安局引进人才户籍迁移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安康市引进人才户籍迁移落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15〕13号)和《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暨明确工作职责要求的通知》(安办字〔2015〕85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及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引进人才在全市内自由选择落户地。
第三条 引进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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